韩联社首尔5月29日电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审判第16庭29日就美国对冲基金埃利奥特管理公司(Elliott Management)向三星物产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,判定三星物产无需向埃利奥特支付267亿韩元(约合人民币1.4亿元)的迟延赔偿金,维持原判。
埃利奥特管理公司2015年曾反对三星物产和第一毛织合并,并提出申请要求三星物产收购其股权。三星物产提出的收购价为每股5.7234万韩元,埃利奥特认为价格过低而向法院提起股票收购定价诉讼。双方2016年3月达成一项秘密协议,内容为“若与其他股东的诉讼导致收购价格发生变动,三星物产将按变更后的价格向埃利奥特支付差额”,随后埃利奥特方面撤诉。
之后,大法院(最高法院)2022年4月判定三星物产每股的合理价格为6.6602万韩元,三星物产向埃利奥特管理公司支付724亿韩元差额。但埃利奥特方面去年10月提起诉讼,要求三星物产支付267亿韩元的迟延损害赔偿。埃利奥特主张,三星物产向其支付了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延迟赔偿,而却向其他股东支付了直至2022年5月12日的延迟赔偿金。
法院去年9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判定三星物产无需向埃利奥特支付迟延损害赔偿,只需支付股权收购款。(完)
资料图片: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韩联社/韩联社TV供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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